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巡回检察检察官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密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延伸监督触角,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巡回检察工作透明度,依法维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责接待的检察官应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公平公正的接待每一位来访者,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受理接待的检察官是指在巡回检察官办案组中工作、具有员额检察官身份的检察人员。
第四条 接待的对象主要是石嘴山监狱服刑的刑事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
第五条 接待的主要任务是受理本院所管辖的控告、申诉、检举和自首等各类案件;法律解答,提供法律咨询;听取群众对检察工作尤其是巡回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检察官接待的地点为石嘴山监狱会见中心检察官接待室和各监区检察官谈话室。
第七条 检察官接待采取定期与预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会见中心进行检察官接待原则上半个月一次,由巡回检察官办案组自行确定具体日期。各监区检察官接待以预约为主,服刑人员有预约申请的,可将申请投递在巡回检察流动信箱内,由巡回检察官办案组安排接待,两个巡回检察官办案组的组长互为AB岗。
第八条 在石嘴山监狱会见室设立“巡回检察接待日”告知牌,内容包括接待的检察官姓名、接待时间、接待地点,便于群众来访。
在每轮巡回检察前,可将检察官接待日安排情况一并公告。
第九条 负责接待的检察官必须着装接待,并有巡回检察官办案组的组员负责记录,形成笔录,填写《巡回检察官接待日接访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来访群众。
第十一条 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工作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保密的,必须严格保密。对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每半年总结检察官接待情况,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